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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 旨:預告修正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」。
依 據: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
一、修定機關:文化部。
二、修正依據: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十五條第五項。
三、「公共藝術設置辦法」修正草案如附件。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(網址:開啟相關頁面(另開新視窗))及「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」之「眾開講」(網址:開啟相關頁面(另開新視窗))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 承辦單位:文化部藝術發展司。
(二) 地 址: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5樓。
(三) 聯 絡 人:賴專員、彭科員。
(四) 電 話:02-85126526、02-85126525。
(五) 電子郵件:omaiwei@moc.gov.tw、pong0924@moc.gov.tw。